供稿: 成小明 | 时间: 2021-06-15 | 次数: |
河南理工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人文社科类)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科研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水平成果产出,更好地服务学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通知》(豫财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的来源为河南省“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和学校自筹配套资金,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三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主要用于重点支持45岁以下青年教师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开展前瞻性自主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咨询研究。在确保稳定性的基础上兼顾竞争性,重点支持高质量科研成果产出的前期培育和原始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遵循“自主、公正、透明、效益”的管理原则,实施项目管理制,设立“河南理工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基金专项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社会科学处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及项目依托单位共同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类别
第五条根据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河南理工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基金专项项目(人文社科类)设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优秀著作资助项目和创新团队资助计划四类。
第六条一般项目面向全校在职在岗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主要鼓励和支持立足学科本位,把握学术前沿,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基础研究力求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应用对策研究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七条重点项目面向全校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在岗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主要鼓励和支持围绕对学科特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要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学术研究,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八条 优秀著作资助项目面向全校在职在岗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主要鼓励和支持紧密围绕学科发展方向,开展对学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力争产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学术专著。
第九条创新团队资助计划主要助校内特色鲜明、学科交叉的科研团队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激励团队围绕发展目标加强整体建设,培育和产出原创性科研成果。
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适当调整项目资助范围和类别,具体资助类型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已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在研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不能作为主持人申报当年度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评审立项、结项验收、经费调拨等基本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项目申请人应是河南理工大学正式聘任人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撰写项目申报书,应力求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
第十五条社会科学处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资格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进入评审环节;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组认真做好项目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资助项目即行终止,学校收回已拨付的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社会科学处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可随时报送项目结项材料,办理结项手续。具体结项条件为:
一般项目要求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重点项目要求在教育厅遴选的CSSCI权威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其他CSSCI来源期刊论文2篇以上。
优秀著作资助项目要求在教育厅遴选的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周期内须申报一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该项目直接认定为结项。
创新团队结项要求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依托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均应注明“河南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Universities of Henan Province”),但不得同时标注受其它校内人文社科基金资助。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本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结项。
第二十条项目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研究目标的,可申请延期1年,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目标的,给予撤项处理,收回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协助做好项目各项管理和审查工作,并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社会科学处会同财务处以当年立项通知为准,拨付项目研究经费。项目结项两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有经费结余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收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及河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合理分配使用,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仅用于科研人员开展科研业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得用于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向校外单位转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支出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研究计划的质量与时效,社会科学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对于出现违反学术不端问题的,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和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有违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或中央现行方针政策现象的,将视其影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校社科〔20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