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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供稿: 成小明 时间: 2021-06-27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豫科〔202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厅)相关单位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组织申报、委托,经费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根据主管部门不同,按项目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局级、校级及纵向其他等。

第三条学校教师承担的项目必须纳入社会科学处统一管理,方可作为学校进行科研业绩考核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加快构建富有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五条项目实行学校、校内依托单位、项目组三级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科学处是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各类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及项目依托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共同做好项目的监督执行等工作,共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项目组织管理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和项目组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把握好政治方向。社会科学处和各依托单位,须对项目研究是否存在有违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或中央现行方针政策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七条 社会科学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做好学校各级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信息发布和申报组织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依托单位按照社会科学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申报的宣传动员工作,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做到项目申报信息准确、报送材料齐全、论证内容符合学术规范。

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研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有损学校名誉或利益、侵害他人权益以及有严重政治、学术问题的项目申请,学校按照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条限项项目实行申报遴选制度。校内各依托单位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严把项目论证关,做好初评工作,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校内评审遴选工作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遴选。特殊情况需要专业遴选的,根据所属学科领域、项目类型等情况,参照上级评审方式,选取具备评审资格的校内或校外专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遴选。项目遴选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报送工作。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负责人重新修改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对境外资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严格把关。在申请、接受境外资金资助开展社科领域研究前,须经依托单位初审,报社会科学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申请时须提供基金会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外国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社会科学处将立项通知书发放到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科学处根据各类项目管理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经费调拨、中期检查、进度督促、计划执行、经费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项目依托单位协同社会科学处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组认真做好项目研究工作,并对其研究成果承担学术责任;项目组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应注明项目来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课题组吸收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鼓励项目成果进入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活动,提升科研育人质量,促进科教融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调整,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主管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社会科学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若申请调离学校,所负责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获各级资助的人才和团队计划项目负责人,申请调离学校前必须完成结项。其他纵向项目负责人,若申请调离学校,须按照结项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科学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结项。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交结项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校内各类项目结项按照《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使用与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项目结题率与下一年度项目申请指标关联。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处对不合格的结项材料,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第二十一条 鼓励项目成果转化及应用,成果转化按照《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科研成果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信息统计,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档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各依托单位协同做好信息统计和档案存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非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依托单位提供项目立项通知书和结项证书,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和结项通知书后一周时间内向社会科学处备案存档。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协同合作,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使用经费要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社会科学处会同财务处调拨经费,建立项目专用账号。科研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存放在校财务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任务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预算确需调剂的,按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具体管理与使用应遵照《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支取和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结项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条为保证研究计划的质量与时效,对项目完成质量差、严重拖期,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者,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学术不端行为者,2-3年内不予申报相关项目。

第三十一条项目申请和研究过程中出现有违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或中央现行方针政策现象的,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学校将视其影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如本办法中有与上级(或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社科〔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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