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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供稿: 成小明 时间: 2021-06-15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增强科研活力,更好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豫科〔202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81号)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厅)相关单位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使用,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公开公正、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经费。

第四条凡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纵向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财务工作的主管校领导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的管理权、监督权和使用权落到实处。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各层级相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与项目研究目标无关或关联性不强的办公家具支出,应严格控制电脑及周边设备等的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河南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出版费等,其中论文版面费支出按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中办公用品费开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总额的10%。

第九条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类)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拨经费,通讯费、接待费、市内住宿费、交通费等其他支出、间接经费支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还不得列支数据分析和技术服务购买的数据采集费(委托业务费)。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管理按照《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支取和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以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为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编制预算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社会科学处、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或审批,并按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备案或审批。

第十四条确需外拨经费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由项目组和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同,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需按照间接成本费、管理费和科研绩效支出三个科目单独预算,间接成本费需列支预计支出明细,科研绩效支出需列出人员明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组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七条预算的调剂。由于项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进行调剂。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间接费不予调剂,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预算均可以调增或者调减。

(二)科研经费预算调剂申请及审批流程。属于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预算调剂事项,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上报预算调剂申请材料,社会科学处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后调整。属于学校有审批权限的预算调剂事项,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依托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报社会科学处审批后调整。

第十八条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费额度在10000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剂预算。10000元及以上项目原则上至多能调剂一次预算。

第二十条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数据采集费的支出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提取和支出按照《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支取和使用实施细则》执行。未明确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发展基金使用,校级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学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由社会科学处支配,科研管理费须用于科研活动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办公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二条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补助)和专家咨询费的支出采用实名制,经本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审批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对于海外专家等不便转账而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须提供辅助性证明材料,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和虚报冒领。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劳务费比例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外拨时,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票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学校财务处核算项目经费余额。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根据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收回或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到期未能结项或因故终止、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经费,由学校收回或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批。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务处、社科处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审计处应定期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经费合理使用。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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